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坚持贯彻执行民族平等和语言平等的政策,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和发展得到了应有的尊重和法律的保障。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等都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有使用和发展自己语言文字的自由。国家在50年代组织人员对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情况进行了全面调查,建立专门的民族语文工作机构和研究机构,培养民族语文专门人才,帮助有语言无文字或有文字但不完备、不通用的民族创制、改进或改革文字,推进少数民族语文在各个领域中的运用。这些民族文字主要在双语教学、成人扫盲、新闻出版等领域使用。
中国55个少数民族中,除回族无本民族语言外,其他54个民族均有本民族语言。随着中国现代化进程的加快,一些少数民族语言已经或快要消亡。尽管中国在少数民族语言保护方面已经取得一定的成绩,但其语言多样性保护形势依然严峻。[2] 对此,中国知名学者周海中教授指出:当今处于弱势的民族语言正面临着强势语言、全球化、互联网等的冲击,正处于逐渐消失的危险;因此有关机构和语言学界都应该采取积极而有效的措施,抢救濒临消失的民族语言。保护民族语言,有利于人类文明的传承与发展,也有利于民族团结、社会安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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