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加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理,确保施工
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济南市园林
绿化管理办法》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园林
绿化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包括园
林绿地工程施工和园林设施工程施工。
园林绿地工程施工是指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
专用绿地、生产绿地和防护绿地中的绿化施工。
园林设施工程施工是指假山工程、水景工程、园
林道路、亭、廊、园墙、园林小品及其他园林设施工
程施工。
第四条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是本市园林绿化工
程施工的主管部门,各县(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管
理。
第五条 本市的园林绿化工程,必须由持有相应
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
第六条 申请园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等级证书,
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持资质等级申报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和经济
技术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已开业企业的统计年报及其
他有关证件向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
人进行资质审查;
(三)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照审批权限,将符合
一、二、三级园林施工企业等级条件的,报省建委审
批,对非等级施工企业直接进行审批。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或伪造资质
等级证书,也不得将资质等级证书出租、转让给他人
使用。
第八条 外地施工企业进入本市承包园林绿化
工程,必须持有资质等级证书、地市以上园林绿化行
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外出承包工程证明以及营业执照,
到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办理登记手续,并到工商行政
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营业执照。
第九条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其资质等级和核准的
经营范围承包园林绿化工程。确需越级承包工程的,
必须报经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条 建设工程的绿化设计应与主体工程设
计同时进行,并由持有相应资格证书的设计单位承
担。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以下权
限审批:
(一)市区内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地面积不足
一千平方米的,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一千平
方米以上的,由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二)县(市)城及建制镇的绿化工程设计方案,占
地面积不足二千平方米的,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审批;二千平方米以上的,经县(市)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审查后,报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 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经批准后,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因特殊情况确需改变
时,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二条 园林绿化施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设
计规范和工程建设标准组织施工,并接受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园林绿化主
管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
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无资质等级证书或者擅自超等级范围施工
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按工程造价的10%
至30%处以罚款;
(二)涂改、伪造、转让资质等级证书的,没收非
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园林绿化工程设计方案
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令其赔偿
损失,并按损失额10%至20%处以罚款;
(四)园林绿化工程竣工后未经园林绿化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责令其补办验收手续,
并按工程造价的5%至10%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罚款数额在一千元以下的,由县
(市)、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报市园林绿化主管
部门备案。罚款数额超过一千元的,属市区内的,须
经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由区园林绿化主管部门
执行;属各县(市)城、建制镇的,须经县(市)人民政
府批准,由县(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执行,并报市园
林绿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施工企业无营业执照或者涂改、伪造、
转让营业执照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
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
依照《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
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
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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