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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未来天国的公民

尽管希伯来的家长或父辈享有极高的父权,然而在家庭中,子女的地位和待遇却不断改善。在希腊的斯巴达城邦,弃婴是普遍现象,可在希伯来却是少见的。因为他们相信没有任何人不能受上帝的教导和作上帝的学生。记载中,也从未发现希伯来人象其他国家盛行弃婴之风,经典中,对弃婴是予以谴责的。 希伯来人比罗马人显得尊重儿童的权利和地位。罗马人改变异婴之风,就是因为受了希伯来人影响。罗马旧社会中,虽然也把教育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放在父亲的肩上,但罗马人是把子女当作家庭和父母的私有财产的。希伯来人与此不同,他们把儿童做为未来天国的公民看待。 后来,《法典大全》的作者公开提出,儿童应具有独立的人格,并非家长的私有财产,要想方设法满足儿童的要求和顾及儿童的爱好,以致把儿童比做花朵。这充分地表现了希伯来的家长制含有较多的民主精神而并非专治独裁。到了公元6世纪,希伯来的学校诞生以后,一般儿童在6岁入学,父亲极为关怀子女的成长。他们亲自接送子女上学,亲自考查督导子女作业。
总之,希伯来人的家庭既能尊长爱幼,又有较多的民主精神,这在古代也算是难能可贵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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